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甲与被告谭某某、第三人岳*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岳*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岳*甲,男,生于1983年8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81年11月1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岳*乙,男,生于2010年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岳某乙之母),基本情况同前。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静
书记员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