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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甲与谭某某、岳*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甲与被告谭某某、第三人岳*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岳*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法民初字第03033号
  •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岳*甲,男,生于1983年8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 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81年11月1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第三人岳*乙,男,生于2010年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岳某乙之母),基本情况同前。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静

  • 书记员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