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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肖**、肖*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肖*甲及第三人肖*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65号
  •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84年11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委托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

  • 被告肖*甲,男,生于1981年5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第三人肖*乙,男,生于2008年9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基本身份情况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静

  • 书记员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