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肖*甲及第三人肖*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84年11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
被告肖*甲,男,生于1981年5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肖*乙,男,生于2008年9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基本身份情况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静
书记员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