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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法民初字第01825号
  •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龙*,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 被告毛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代霞

  • 书记员谭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