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龙*,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毛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代霞
书记员谭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