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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法民初字第02277号
  •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付道德,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谭艳

  • 书记员隆应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