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培良,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向*,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雪梅,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籍
书记员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