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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法民初字第01590号
  •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马培良,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被告向*,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孙雪梅,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籍

  • 书记员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