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彭秀明,丰都县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艳
书记员隆应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