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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法民初字第03679号
  •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某某,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孙雪梅,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廖某某,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占建平

  • 书记员陈红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