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某某,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雪梅,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某,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占建平
书记员陈红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