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某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王*,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敏
书记员王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