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武某某,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金玲
书记员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