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石颖,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毛小清
书记员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