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启超,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林松
书记员廖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