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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巫法民初字第01552号
  •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冉启超,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林松

  • 书记员廖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