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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张某某与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奉法民初字第03899号
  •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梁某某,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钟樊连

  • 书记员陈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