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曾某某,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温洪军,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向某某,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103112216。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显光
书记员阳元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