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男,生于1986年6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范*,女,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56年9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程塬
书记员盛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