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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秦*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秦*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秦*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秦*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发出公告,定于2015年7月28日开庭审理,公告期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12月起诉至忠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忠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秦*乙、秦*丙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200元。调解生效后,被告外出务工,将秦*乙、秦*丙托交他人照看。由于每月没有按时给照看人支付生活费,导致照看人不尽心管理两个孩子,两个孩子实在无法生活,就跑到原告家中,要求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自2014年11月起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照看和支付生活费。原告因无任何经济来源,只有靠种田生活,一人无法抚养两个孩子,只能承担一个孩子的生活。综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长子秦*乙、次子秦*丙变更为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儿子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秦*甲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9日,忠*法院作出(2013)忠法民初字第03641号民事调解书,解除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并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秦*乙、秦*丙随被告秦*甲生活,原告孙*从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秦*乙、秦*丙抚养费各200元,分别至秦*乙、秦*丙年满18周岁为止。

另查明,秦*乙、秦*丙从2014年7月开始跟随原告孙*生活。庭审中,经本院询问,秦*乙自愿跟随被告秦*甲生活。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变更秦*乙抚养权及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变更次子秦*丙的抚养关系,与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2013)忠法民初字第03641号民事调解书、户口页、忠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及本院当庭对秦*乙所做的询问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u0026ldquo;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u0026ldquo;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u0026hellip;u0026hellip;(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u0026rdquo;之规定,原、被告双方之子秦*丙自2014年7月开始实际跟随原告孙*生活,原告已实际开始抚养秦*丙,也形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且被告秦*甲长期在外务工,则双方之子秦*丙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原告孙*在庭审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孙*提出的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后互不支付抚养费用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甲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应当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故对秦*丙的抚养权,本院认为变更为由原告孙*抚养为宜。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原、被告之子秦*的抚养权为由原告孙*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用。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秦*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忠法民初字第00726号
  •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 被告秦*甲,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秋菊

  • 人民陪审员刘方武

  • 人民陪审员田杰

  • 书记员昌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