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尹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齐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罗磊
书记员曹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