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易*,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燕
书记员方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