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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法民初字第03273号
  •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某某,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

  • 委托代理人蒲世益,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先富,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 被告朱*,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

  • 委托代理人朱淋,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 委托代理人邹品均,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向圭林

  • 书记员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