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某某,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蒲世益,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先富,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朱*,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朱淋,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邹品均,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向圭林
书记员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