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付某某,女,生于1969年10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龙德斌,重庆市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洋洋
书记员李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