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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法民初字第05259号
  •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付某某,女,生于1969年10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 委托代理人龙德斌,重庆市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洋洋

  • 书记员李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