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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法民初字第04713号
  •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谭某某,男,生于1978年8月18日,汉族,住开县。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雪峰,重庆市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牟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开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沈建

  • 书记员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