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谭某某,男,生于1978年8月18日,汉族,住开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雪峰,重庆市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牟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开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沈建
书记员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