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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忠法民初字第02464号
  •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女,生于1987年10月19日,土家族。

  • 委托代理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系一般授权。

  • 被告王*,男,生于1985年2月26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燕

  • 书记员方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