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女,生于1987年10月19日,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系一般授权。
被告王*,男,生于1985年2月26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燕
书记员方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