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桑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待业,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75年7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待业,住重庆市开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向圭林
书记员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