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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某某与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菊某某诉被告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菊某某,被告何*甲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菊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按习俗结婚,2010年11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2002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何*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1月16日到开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何*乙由被告何*甲抚养,其所有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离婚后,儿子何*乙只在被告处生活了几个月,从2012年7月开始何*乙就随原告生活至今,被告仅支付了2012年下半年的抚养费8000元就再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现何*乙坚持随原告生活,不愿回被告处。现来院起诉,要求依法变更婚生子何*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何*甲辩称,原、被告协议离婚是事实,当时约定儿子何*乙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何*甲是残疾人,现在在辽宁务工,每月收入只有1100元左右,还不是固定收入。原、被告离婚之前原告用刀把被告捅了两刀,原告有暴力倾向,不适合抚养何*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2002年8月15日生育了儿子何*乙。2011年11月16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在开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何*乙由被告何*甲抚养。协议签订后何*乙只跟随被告何*甲生活了几个月,从2012年7月开始至今一直随原告菊某某生活,何*乙当庭陈述愿意跟随原告菊某某生活。何*乙现在开县县城XXX校念小学六年级。原告菊某某现在开县城居住,被告何*甲在辽宁务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何*乙随被告何*甲生活,但是从2012年7月开始何*乙一直跟随原告菊某某在生活,何*乙当庭表示愿意随其母亲菊某某生活,该意思表示同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本院尊重其意愿,何*乙现在开县县城念书,原告菊某某也在开县县城居住、生活,为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参考原告菊某某的抚养能力,对原告菊某某要求变更何*乙随原告菊某某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结合原、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被告何*甲的负担能力以及参照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何*甲每月支付何*乙抚养费400元。被告何*甲辩称原告菊某某有家庭暴力倾向,不利于子女的抚养,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11条、第16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婚生子何*乙随原告菊某某生活,被告何*甲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何*乙抚养费4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抚养费在当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菊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菊某某负担。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法民初字第01937号
  •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菊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10日,住重庆市开县。

  • 被告何*甲,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日,住重庆市开县。

  • 委托代理人唐君祥,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勇

  • 人民陪审员唐清先

  • 人民陪审员唐维礼

  • 书记员吴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