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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王*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王*因治病的需要,到刘*家居住、治疗一个月,其间双方发生性关系。2005年5月13日,王*生育杨*某。杨*某出生后由王*与丈夫杨*共同抚养。2011年9月2日,王*与杨*离婚,后*某由王*独自抚养至今。诉讼中,刘*申请对其与杨*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3月24日,一审法院委托重*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同年4月2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正(2015)法物鉴字第21号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刘*是杨*某的生物学父亲。

另查明:刘*在丰都县某某街道经营有按摩店,同时与其妻、小儿子以及儿媳、孙子共同居住、生活。杨某某系丰都县某某小学三年级学生。

王*诉称:2004年6月,王*因腰椎骨折到刘*家居住、治疗一个月,其间双方发生性关系致王*怀孕。2005年5月13日,王*生育子*某某(一直由王*抚养)。2011年,王*与丈夫杨*甲离婚后,杨*某由王*抚养。现王*无住所和经济来源,无力尽抚养杨*某之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非婚生子*某某由刘*抚养。

刘*辩称:王*因病到刘*家居住、治疗一个月,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属实。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若与自己有关,愿意承担小孩的抚养责任。即小孩随王*生活,由刘*给付相应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言,杨某某系非婚所生之子,其生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杨某某出生后一直随生母即王*生活,改变其环境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教育不利。同时考虑生父、母的生活状况、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应判杨某某由王*抚养为宜。但刘*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含生活、教育、医疗费)。依查明的事实,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生父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一审法院酌定由刘*每月给付*某某抚养费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杨某某由王*抚养;二、刘*自2015年5月起,在每月底以前给付*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负担。

王*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非婚生子杨某某由刘*抚养。其理由为:我现已离婚,居无定所,又没有经济来源,缺乏抚养条件,而刘*有两套住房、三个商业门面,又是个体医生,有稳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条件,因此,杨某某应由其抚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刘*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系杨某某生母,杨某某从小一直跟随王*共同生活,且王*无其他子女,能给予杨某某全心的照顾。虽然刘*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但刘*现与其妻及其婚生子等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杨某某从未与刘*及刘*的家人生活,双方无更多的情感联系。杨某某若仍由王*抚养,能更好地得到照顾,更有利于杨某某的身心健康成长。故,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杨某某仍由王*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鉴于王*经济条件较差,同时也考虑刘*的支付能力,本院酌定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1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

二、刘*自2015年5月起,在每月底以前给付*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按减半计算),由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亦由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15号
  •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镝鸣

  • 审判员简元华

  • 代理审判员吴聪

  • 书记员李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