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丰法民初字第03290号民事判决。何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过程中,何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正东
代理审判员李川
代理审判员张海瑞
书记员赵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