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何某某与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丰法民初字第03290号民事判决。何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过程中,何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05号
  •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 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正东

  • 代理审判员李川

  • 代理审判员张海瑞

  • 书记员赵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