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诉讼中,因被告莫某某外出去向不明,无法到庭应诉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谭某某,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莫某某,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国
书记员黄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