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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诉讼中,因被告莫某某外出去向不明,无法到庭应诉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涪法民初字第03349号
  •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谭某某,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 被告莫某某,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国

  • 书记员黄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