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袁*,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袁某之母),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林某某,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小光
书记员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