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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颜*夫妻感情破裂,经我院作出(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颜*某由被告颜*负责抚养。此后,原告郑某某通过与被告颜*的电话交谈,得知孩子颜*某一直由被告颜*的母亲负责照看,其母没有文化,会给孩子的未来发展埋下不良的伏笔。另外,被告颜*认为读不读书不重要,想读就读,不读则罢,可以想像,孩子在这样的家庭氛围成长,长大后就是社会上无用之人。最后,在我院调解离婚时,被告颜*承诺可以在休息时接孩子到原告郑某某处小住,但是当原告去接孩子时,被告颜*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郑某某的合法请求,严重损害原告郑某某和孩子颜*某的合法权益。被告颜*出尔反尔的性格、文化层次、道德观念、家庭背景等因素都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

综上所述,被告抚养儿子将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为了使儿子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优良的家庭教育,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变更原、被告婚生子颜某某由原告郑某某负责抚养。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及户口,证明原告郑某某的身份情况。2、原告郑某某的毕业证书、幼儿教师资格证、奖状二份,证明小孩由原告郑某某抚养对小孩成长有利。3、金域华府的购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郑某某抚养小孩的条件要比被告方好。4、本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双方于2015年1月15日自愿离婚,婚生子颜*某由被告颜*负责抚养。5、病历一份,证明被告颜*有暴力情况。6、中医学院二附医院病历一份,证明离婚之前小孩生病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颜*辩称: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调解原、被告离婚,小孩抚养权归我,才几个月的时间,原告提出抚养权问题,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证据,本院对原告郑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及户口、本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认可。其余原告郑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对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颜*原来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8日生育一子**某。因夫妻关系不和,双方于2015年1月15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颜*自愿离婚。婚生子**某由被告颜*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离婚后,婚生子**某跟随被告方**共同生活。现原告郑某某要求变更儿子**某的抚养权,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颜*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的《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真实不违法,故应认定已成立生效。原、被告约定儿子颜*某由被告颜*负责抚养,故双方均应按此约定履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告在之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对其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筑观法少民初字第3号
  •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某某,女。

  • 被告颜*,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鸿芸

  • 书记员杨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