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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庄受贿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犯罪所得人民币33.641万元。被告人林**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海**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罪犯林**于2012年12月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狱代表张**、李**出庭提请对罪犯林**予以减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证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林**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自2012年2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共获得11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原判继续追缴罪犯林世庄犯罪所得人民币33.641万元,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临执字第224号执行裁定,以罪犯林世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2011)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执行情况、罪犯退赔退赃等情况。因原判对罪犯林**所获巨额赃款继续追缴,该犯尚未退缴,虽有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认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再扣减其减刑幅度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696号
  • 法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林**。现在海**口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蒙国丰

  • 审判员陈杨丽

  • 审判员林梅

  •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