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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史贪污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以(2010)屯刑初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贿余款应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应予退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罪犯曾**于2011年2月23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一次减刑,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狱代表陈**、王*出庭提请对罪犯曾**予以减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证人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曾令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曾**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令史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曾令史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12个综合表扬,1个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原判罪犯曾**受贿余款应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应予退赔,共计人民币379716元,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屯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以罪犯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2010)屯刑初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执行情况、罪犯退赔退赃等情况。因原判对罪犯曾**所获巨额赃款继续追缴和责令退赔,该犯尚未退缴,国家的巨额经济损失至今无法挽回,虽有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认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再扣减其减刑幅度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令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00号
  • 法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曾令史。现在海**口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蒙国丰

  • 审判员陈杨丽

  • 审判员林梅

  •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