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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4)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李**,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在担任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和临高**委员会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予史XX、张X、桂XX等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项。具体如下:

一、200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将原文**改委主任史XX受贿案指定给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时任反贪局局长的陈**在看守所关押等方面给予史XX一定的关照。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史XX的爱人符X为了感谢陈**对史XX的关照,在临高县临城镇的路边送给陈**人民币1万元,陈**收下。

二、2010年,时任临高**委员会副书记的陈**带队查办原临**业局局长符XX和林业局职工桂XX勾结倒卖木材运输证一事,后临**纪委对该案作出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结案处理的结论。2011年1月份的一天,桂XX为感谢陈**在查办该案件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在临高县临城镇陈**的家中送了人民币1万元给陈**,陈**收下。

三、2012年,时任临高**委员会副书记的陈**带队查办原临**育局局长张X违反计划生育等问题,后临**纪委对该案作出信访结案处理的结论。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张X为感谢陈**在查办该案件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在临高县临城镇行政路的路边将人民币2000元送给陈**,陈**收下。

四、2011年时任临高**委员会副书记的陈**在与时任临高**镇委副书记的黄XX喝茶时,陈**告诉黄XX临**纪委正在查办黄XX向土地承包商索要钱财和殴打乡镇干部相关事宜,黄XX表示请陈**帮忙,陈**要求黄XX要配合纪委的调查。2013年初,黄XX约陈**喝茶,并在喝完茶后以买彩票中大奖为由送给陈**现金人民币5000元,陈**收下。

被告人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全额退出赃款2.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符X、桂XX、张X、黄XX的证言,临**人大的任免材料,海南省检察院函件及临高县检察院提请立案报告,关于临**业局局长符XX有关问题初步情况报告,关于反映临**育局局长张X有关问题初步情况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退赃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人陈**的辩护人陈**提出的被告人陈**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且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7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陈**已退还赃款人民币2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美刑初字第613号
  •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 辩护人陈**,海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燕燕

  • 审判员陈积海

  • 人民陪审员李运全

  • 书记员何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