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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史**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诉刑诉(2014)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史**在任海口**总务处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学校后勤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安XX、周XX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1.安XX为了感谢史**在经营管理海**一中高中部食堂事项上为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三次共计送给史**好处费2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2007年安XX在五指山路送给史**好处费1万元;2008年安XX在五指山路送给史**好处费5000元;2009年安XX在五指山路送给史**好处费5000元。

2.周XX为了感谢史**在工程项目发包、施工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为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分五次共送给史**好处费10万元。其中2005年期间,周XX在海**一中高中部校园里四次送给史**好处费2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2006年某天周XX在一中高中部校园里送给史**好处费2万元。

二、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史**在任海**中学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行政后勤工作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曾XX,王XX、庄XX、陈XX、叶XX等人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1.曾XX为感谢史**在承包经营海**中学高中部食堂及延长承包食堂合同期限事项上为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分两次共送给史**好处费10.5万元。其中2010年曾XX在史**的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5000元;2011年曾XX在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大桥底送给史**好处费10万元。

2.王XX为了感谢史**在海**中学艺术楼项目报建事项上为其提供的帮助,分两次共送给史**好处费1.5万元。其中2010年王XX在史**的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5000元;2011年王XX在史**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

3.庄XX为了感谢史**在海**中学高中部西北角挡土墙加固项目工程款拨付事项上为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分两次共送给史**好处费8万元。其中2011年庄XX在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送给史**好处费5万元;2013年庄XX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路送给史**好处费3万元。

4.陈XX为了感谢史**在工程项目发包和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为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分四次共送给史**好处费32万元。其中2011年中秋节陈XX在五指山路送给史**好处费9万元;2011年下半年陈XX在五指山路送给史**好处费7万元;2012年陈XX在龙华路送给史**好处费7万元;2013年陈XX在金垦路送给史**好处费9万元。

5.叶XX为了感谢史**在工程款项目发包、施工、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分两次共送给被告人史**好处费6.7万元。其中2010年叶XX送给被告人史**好处费1.7万元;2012年叶XX在滨海新村送给被告人史**好处费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史**归案后,能积极主动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罪行。同时还向检察机关举报他人的犯罪线索,已核实并立案侦查。另,本案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根据被告人史**提供的股票账户,已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冻结被告人史**股票账户中的海南高速股票7100股、海南椰岛股票30000股、股票资金11811.75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XX、王XX、庄XX、陈XX、叶XX、周XX、安XX的证言,工程合同书,到案经过,协助冻结股票通知书及回执,检察机关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史**的供述,被告人史**的人事任免材料、工作职责,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在海**一中学担任总务处主任期间和在海**中学担任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后勤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坦白交待罪行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史**在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以股票折退赃款,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

二、冻结在案的海南高速股票7100股、海南椰岛股票30000股;股票资金11811.75元人民币,由冻结机关予以没收折抵赃款,上缴国库。剩余赃款应予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美刑初字第602号
  •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史**,男。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 辩护人陈**,海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启文

  • 审判员史燕燕

  • 人民陪审员李运全

  • 书记员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