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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海口**限公司、海南新**限公司、海口新**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经营人余某某为了让时任海口**管理局局长的被告人王**对其业务予以关照,将人民币10万元送给王**,王**予以默许并将钱收下用于个人花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本次指控被告人受贿10万元,系被告人王**在2012年到案后就主动交代的事实,但当时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2012年王**已因别的受贿事实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本案事实不属于漏罪,不应依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其重新起诉;被告人王**在2012年到案后主动交代本次指控受贿10万元的事实,当时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线索,被告人主动交代应属自首;本次指控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在2012年因受贿1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已在十年以上,建议本次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不再加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海口**限公司、海南新**限公司、海口新**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经营人余某某就与海口**管理局有印刷品等业务往来,为了继续承接海口**管理局的印刷业务及其他业务上得到关照,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余某某请时任海口**管理局局长的被告人王**吃饭,期间,余某某提出由自己继续承接海口**管理局的营业执照印刷业务,并要求王**对今后的业务予以关照,王**默许,饭后,余某某将一个装有人民币10万元的黑色手提袋放在王**汽车后排座位上,王**收下该10万元后用于个人花销。

另查明,被告人王**于2012年5月1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当日,王**书写自我交代材料交代了本案受贿事实,但因行贿人下落不明无法核实。2012年12月28日,王**因别的受贿14万元的事实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7月22日行贿人余某某自首,公诉机关遂将本案事实另行公诉。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家属退还赃款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自我交代材料、海口**管理局出账记录、海口**管理局购货发票、海南新**限公司账户明细、海南**管理局党组关于王**同志任职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海南**管理局关于各市县工商营业执照等格式文本购制流程说明的函、海口**管理局关于工商营业执照等格式文本购制情况说明函、刑事判决书、现金交款单、退赃凭证、证人余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受贿事实王**在2012年到案后就主动交代,但当时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次起诉不属于漏罪的意见无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样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意见,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谓的发现,应是按照当时的客观条件能调查核实并满足证据确实、充分之定罪标准,而不是仅凭线索便视为发现,因此,本案仍然应视为漏罪而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关于王**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本次受贿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应属自首的意见,经查,王**系因别的受贿事实被立案侦查,其主动交代的本案事实同属受贿罪名,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王**当庭认罪,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加上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已经执行的刑期已经计算在本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二、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龙刑初字第307号
  •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2012年12月28日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服刑于海**康监狱。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遗漏受贿事实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辩护人陈**,海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哲

  • 审判员符殷娇

  • 人民陪审员黄勇

  • 书记员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