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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张*勇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4)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代理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勇及其辩护人李*、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海口市龙华区和秀英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海口市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等工作,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陈*X等8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收受陈X好处费6.5万元的事实

2010年-2013年,张**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作为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承建方的陈X为感谢张**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邀标、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管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的关照,先后七次送给张**共计6.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南沙路加油站路边送给张**1万元;

2.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南沙路附近路边送给张**0.5万元;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金宇路一家银行旁边送给张**1万元现金;

4.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南沙路附近路边送给张**0.5万元;

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南沙路坡博市场路边送给张**1万元现金;

6.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南沙路附近送给张**0.5万元;

7.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南沙路附近路边送给张**2万元现金。

二、被告人张**收受陈XX好处费2.5万元及5000元购物卡的事实

2010年-2012年间,被告人张**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陈XX为感谢张**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邀标、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管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张**好处费2.5万元及5000元购物卡。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X在海口南沙路海口市交通局停车场送给张**1万元现金;

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X在海口南沙路附近送给张**1万元现金;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X在海口南沙路附近送给张**5千元购物卡和5千元现金。

三、被告人张**收受张XX好处费23万元的事实

2010年-2014年,被告人张**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张XX为感谢张**在承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先后六次送给张**共计人民币23万元。

1.2010年5、6月份的一天,张**因打麻将要求张XX送1万元到海**大酒店,后来张XX在该酒店走廊送给张**1万元现金。

2.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张**打电话让张XX送1万元到海口椰海大酒店,后张XX在该酒店走廊送给张**2万元。

3.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张XX在海口椰海大酒店送给张**1万元供其打麻将使用。

4、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张XX在海口市椰海大酒店送给张**1万元供其打麻将使用。

5.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张**以其舅舅符*的名义购买海**学院(国*校区)的教职工宿舍楼“学苑公馆”,首付款需付36万元,张**要求张XX支付一部分房款,张XX表示答应。张**先后两次拿了23万元交给张XX,2011年4月28日,张XX在明知道13万元是张**向其索要好处费的情况下,自己拿出了13万元充入张**的购房款中,并按张**要求从海南洋**限公司一次性转了36万元至“学苑公馆”开发商唐*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学苑公馆”C座9E房房款。2012年,张**将该房卖给陈X的朋友王*。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称缺钱用向张XX索要5万元,张XX答应。过了两三天,张XX将5万元交给张**弟弟张XX1,张XX1拿到钱之后转交张**。

四、被告人张**收受张X好处费6万元的事实

2010年-2012年间,被告人张**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承包新坡镇乡道、村道养护的张X为感谢张**在验收公路养护合格、顺利拨款等方面的关照,分三次送给张**好处费6万元。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张X在海口南沙路新西源家具城路边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张X在海口南沙路新西源家具城路边送给张**2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X在海口南沙路新西源家具城路边送给张**2万元;

五、被告人张**收受杜X好处费31.8万元的事实

2009年,张**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金**场老板杜X为了感谢张**帮助处理减免罚款或者提车事宜,从2009年10月开始按月送给张**6000元作为好处费。截止到案发,张**一共收受了杜X从2009年10月至2014年2月共计53个月送出的人民币31.8万元。

六、被告人张**收受温XX好处费人民币14.8万元的事实

2007年,张**时任海口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在定安县承包经营出租车的温XX因出租车经常跨区域经营被扣车辆运营证或者罚款,为了感谢张**出面找海口市交通局人员处理扣证或罚款问题,温XX按月给张**送4000元钱作为好处费。温XX从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共37个月送给张**共计人民币14.8万元。

七、被告人张**收受邓XX好处费1万元港币的事实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承建过农村公路项目工程的邓XX为了感谢张**在项目施工时候的关照,借春节拜年的名义,在海口南沙路大文静休闲中心对面路边送给张**1万元港币作为感谢费。

八、被告人张**收受陈XX2好处费人民币0.5万元的事实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内退员工陈XX2,因其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承接项目工程得到了张**的帮助,为了感谢张**,陈XX2借中秋过节的名义在海口市秀英港码头居然之家停车场送给张**0.5万元。

被告人张**收受陈*、陈*X等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和1万元港币,均用于个人消费和购房。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称,杜X、温XX并非是按月送给其好处费,因此起诉指控其收受杜X31.8万元及温XX14.8万元的数额过高。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收受杜X好处费的数额为31.8万元和收受温XX好处费的数额为14.8万元。二、被告人张**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海口市龙华区和秀英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海口市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等工作,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温XX、杜X、陈*、陈*X等8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收受温XX好处费人民币14.8万元的事实

2007年,张**时任海口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在定安县承包经营出租车的温XX因出租车经常跨区域经营被扣车辆运营证或者罚款,为了感谢张**出面找海口市交通局人员处理扣证或罚款问题,温XX按月给张**送4000元钱作为好处费。温XX从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共37个月送给张**共计人民币14.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交待材料。被告人张**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温XX的证言,证实:温XX在定安县承包经营出租车,因出租车经常跨区域经营被扣车辆运营证或者罚款,为了感谢张**出面找海口市交通局人员处理扣证或罚款问题,温XX按月给张**送4000元钱作为好处费。温XX从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共37个月送给张**共计人民币14.8万元。

3、职务任免材料,证实:2009年1月,张**被免去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副科长职务,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职务。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应予采信。

二、被告人张**收受杜X好处费人民币31.8万元的事实

2009年,张**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金**场老板杜X为了感谢张**帮助处理减免罚款或者提车事宜,从2009年10月开始按月送给张**6000元作为好处费。至2014年2月止,张**共收受杜X好处费人民币3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交待材料。被告人张**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杜X的证言,证实:金城沙场老板杜X为了感谢张**帮助其处理减免罚款或者提车事宜,从2009年10月开始按月送给张**6000元作为好处费。2009年10月至2014年2月,杜X共送给张**好处费人民币31.8万元。

3、职务任免材料,证实:2009年1月,张**被免去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副科长职务,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职务。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应予采信。

三、被告人张**收受陈X好处费人民币6.5万元的事实

2010年至2013年,张**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作为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承建方的陈X为感谢张**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邀标、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管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的关照,先后七次送给张**好处费共计6.5万元。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市南沙路加油站路边送给张**1万元。

2.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市南沙路附近路边送给张**0.5万元。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市金宇路一家银行旁边送给张**1万元。

4.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市南沙路附近路边送给张**0.5万元。

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市南沙路坡博市场路边送给张**1万元。

6.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市南沙路附近送给张**0.5万元。

7.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在海口市南沙路附近路边送给张**2万元。

四、被告人张**收受陈XX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及5000元购物卡的事实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陈XX为感谢张**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邀标、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管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张**好处费2.5万元及5000元购物卡。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X在海口市南沙路海口市交通局停车场送给张**1万元。

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X在海口市南沙路附近送给张**1万元。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陈XX在海口市南沙路附近送给张**5000元购物卡和5000元现金。

五、被告人张**收受张XX好处费人民币23万元的事实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张XX为感谢张**在承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先后六次送给张**共计人民币23万元。

1.2010年5、6月份的一天,张**因打麻将要求张XX送1万元到海口市椰海大酒店,后张XX在该酒店走廊送给张**1万元现金。

2.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张**打电话让张XX送1万元到海口市椰海大酒店,后张XX在该酒店走廊送给张**2万元。

3.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张XX在海口市椰海大酒店送给张**1万元供其打麻将使用。

4、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张XX在海口市椰海大酒店送给张**1万元供其打麻将使用。

5.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张**以其舅舅符*的名义购买海**学院(国*校区)的教职工宿舍楼“学苑公馆”,首付款需付36万元,张**要求张XX支付一部分房款,张XX表示答应。张**先后两次拿了23万元交给张XX。2011年4月28日,张XX在明知道13万元是张**向其索要好处费的情况下,自己拿出了13万元充入张**的购房款中,并按张**的要求从海南洋**限公司一次性转了36万元至“学苑公馆”开发商唐*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学苑公馆”C座9E房房款。2012年,张**将该房卖给陈X的朋友王*。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称缺钱用向张XX索要5万元,张XX答应。过了两三天,张XX将5万元交给张**弟弟张XX1,张XX1拿到钱之后转交张**。

六、被告人张**收受张X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承包新坡镇乡道、村道养护的张X为感谢张**在验收公路养护合格、顺利拨款等方面的关照,分三次送给张**好处费6万元。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张X在海口市南沙路新西源家具城路边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张X在海口市南沙路新西源家具城路边送给张**2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X在海口市南沙路新西源家具城路边送给张**2万元。

七、被告人张**收受邓XX好处费港币1万元的事实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承建过农村公路项目工程的邓XX为了感谢张**在项目施工时候的关照,借春节拜年的名义,在海口市南沙路大文静休闲中心对面路边送给张**港币1万元作为感谢费。

八、被告人张**收受陈XX2好处费人民币0.5万元的事实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内退员工陈XX2,因其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承接项目工程得到了张**的帮助,为了感谢张**,陈XX2借中秋过节的名义在海口市秀英港码头居然之家停车场送给张**0.5万元。

被告人张**将上述贿赂款均用于个人消费和购房。

2014年3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受贿案立案侦查。张**到案后,除了交代检察机关已掌握的陈**、陈X向其行贿的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张*X、张*、杜X、温XX、邓XX、陈**2六人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的家属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陈*、张**、张*、邓XX、陈**2、张**1、唐*、张**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工程施工合同,农村公路养护协议书,收据,集资合作建房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及企业获取账户明细,退赃凭证,被告人张**的职务任职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港币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的家属已主动退赃人民币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被告人张**收受杜X31.8万元、温XX14.8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张**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证人杜X和温XX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有关张**收受杜X行贿款没有31.8万元之多和收受温XX行贿款没有14.8万元之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张**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张**的家属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下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美刑初字第539号
  •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 辩护人李*,海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王**,海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海英

  • 审判员陈积海

  • 人民陪审员黄亚六

  • 书记员陈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