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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夏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夏民初字第01972号
  •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夏邑县。

  • 被告**字医院,住所地夏邑县滨湖路南段56号。

  • 法定代表人王*,该院院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恒体

  • 审判员翁秋敏

  • 审判员尹晓林

  • 书记员李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