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夏邑县。
被告**字医院,住所地夏邑县滨湖路南段56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院院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恒体
审判员翁秋敏
审判员尹晓林
书记员李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