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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4)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秦*租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定远路交口东北角门面房开设永利电玩城,在电玩城内摆放具有上分、扣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赌博机17台共50个独立操作单元,并24小时营业,其中六狮王朝1台(8个操作单元,其中2个操作单元损坏)、捕鱼机2台(每台10个操作单元)、金**6台(每台2个操作单元)、泰山狮王6台、彩票娱乐机2台(每台2个操作单元)。2014年10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对永利电玩城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秦*,查获参赌人员1人,扣押全部涉案赌博机、缴获赌资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指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毁记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王*、周*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的游戏机房内摆放赌博机17台48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系初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供被告人秦*犯罪使用的赌博机17台及赌资85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瑶刑初字第00079号
  •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秦*,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2014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明霞

  • 代理审判员张立群

  • 人民陪审员韦礼红

  • 书记员胡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