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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2013年1月初至2月底,2014年1月初至21日期间,在自家小店内放置可供六人同时赌博的赌博机,共非法获利9000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乙、徐*丙等人的证言,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作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开设游戏室固定场所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固镇县公安局的赌博机一台,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固刑初字第00084号
  •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韩小亮

  • 书记员谷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