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被告人及公诉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中旬至2月5日,被告人王**伙同王*、曹某某(另案处理)在谢家集区杨公镇朱集街上“万豪”浴池旁一门面房内开设赌博机房,内有多台小捕鱼机、老虎机、联线机,其间牟利5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物证:捕鱼机、老虎机、连线机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证人蔡**、蔡**、朱**、杨**、杨**、黄某某、朱*乙证言;
4.被告人王**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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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王**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安徽省**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抓获,4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霞
人民陪审员宋亚莉
人民陪审员王从华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