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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被告人及公诉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中旬至2月5日,被告人王**伙同王*、曹某某(另案处理)在谢家集区杨公镇朱集街上“万豪”浴池旁一门面房内开设赌博机房,内有多台小捕鱼机、老虎机、联线机,其间牟利5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物证:捕鱼机、老虎机、连线机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证人蔡**、蔡**、朱**、杨**、杨**、黄某某、朱*乙证言;

4.被告人王**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谢刑初字第00001号
  •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王**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安徽省**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抓获,4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霞

  • 人民陪审员宋亚莉

  • 人民陪审员王从华

  •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