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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季*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建设东路后成友(另案处理)经营的彩票店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小鱼机1台(6个操作单元),由后成友负责该赌博游戏机的日常运行管理,并约定双方按50%的比例对营利所得进行分成,通过用货币退分、上分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共非法牟利4000元。

二、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10日间,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建设路被告人季*及其丈夫于**(已病故)共同经营的开贵超市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小鱼机1台(6个操作单元),由季*、于**负责该赌博游戏机的日常运行管理,并约定双方按50%的比例对营利所得进行分成,通过用货币退分、上分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共从中非法牟利1050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黄*、季*共同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建设东路后成友经营的彩票店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小鱼机1台(6个操作单元),由后成友负责该赌博游戏机的日常运行管理,并约定双方按50%的比例对营利所得进行分成,通过用货币退分、上分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共非法牟利4000元。

二、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10日间,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建设路被告人季*及其丈夫于**共同经营的开贵超市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小鱼机1台(6个操作单元),由季*、于**负责该赌博游戏机的日常运行管理,并约定双方按50%的比例对营利所得进行分成,通过用货币退分、上分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共从中非法牟利10500元。

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季*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黄*、季*分别退出违法所得款9250元、5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开贵、陈*、后成友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销毁清单、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关于被告人黄*、季*到案情况说明、天长市公安局扣押清单、缴款单、收款收据、被告人黄*、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季*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季*退出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违法所得九千二百五十元、被告人季*违法所得五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224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个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季*,个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美琴

  • 书记员刘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