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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长丰村前墩自然村163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供不特定的人利用u0026ldquo;两支翻u0026rdquo;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堂钱,庄家每赢一千元被告人林某某从中抽取三十至五十元不等作为u0026ldquo;堂钱u0026rdquo;。2015年4月29日22时30分许,该赌场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被告人林某某并查获康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等16名赌徒(均另案处理),查扣赌资人民币46695元。至查获时止,被告人林某某获利人民币19200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系肢体残疾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到赌博工具骰子2个、扑克牌32张。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92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侯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康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莆公荔(拱辰)行罚决字(2015)00172、00173、00174、00175、00176、00177、00178、00179、00180、00181、00182、00183、00184、00185、00186、0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款,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某退交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九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赌博工具骰子二个、扑克牌三十二张,均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荔刑初字第590号
  •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务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智华

  • 书记员姚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