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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高**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黄**、高**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因无法缴纳诉讼费用,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龙民二初字第351号
  •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

  • 被告黄**。

  • 被告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谢先勤

  • 书记员:吴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