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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黄**、高**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因无法缴纳诉讼费用,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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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
被告黄**。
被告高**。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先勤
书记员:吴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