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喜诉被告欧**纠纷一案后,因起诉法律关系错误,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夏**,男,1958年3月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
被告欧**,男,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肖焰
书记员彭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