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海与被告河南神源**有限公司、王**、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海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神源**有限公司、王**、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青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青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6元,减半收取8713元,由原告孙青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青海,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神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庙口镇东场村村西。
法定代理人李宝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李**,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轶
代理审判员郭彩艳人民陪审员申丽春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