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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罗光明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罗*与被申请人罗光明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罗光明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罗*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请求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罗*与罗**系同村人,平时关系较好。2011年9月14日上午,罗**驾车前往浮屠镇邀请罗*帮其开车去武汉市运货,罗*同意义务帮忙。当晚从武汉市返回白沙镇并卸完货后,罗*要求罗**送其回家。罗**称其要陪客户吃饭,让罗*自己驾车回家。当罗*驾车行至浮屠镇土库村路段时,与何**发生碰撞,造成何**受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此事故经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无责任。2013年1月31日,何**向阳**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赔偿各项损失79,600元。后经阳**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罗*一次性赔偿何**各项损失76,200元。罗*履行赔款义务后,多次向罗**追偿未果。遂向阳**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判决:一、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罗*人民币60305.13元。二、驳回罗*的其他诉讼请求。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二、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22,860元;三、驳回罗*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驾车回家,造成他人损害,阳新县交警大队认定罗*负全部责任,一、二审对此节事实进行认定,罗*对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并无争议,其提出事实不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罗*还提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因未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黄石中民申字第00003号
  • 法院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斌。

  • 委托代理人陈新启,阳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光明。

  • 委托代理人马骏、盛茂发,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万赵太

  • 审判员夏锦石

  • 审判员忻继伟

  • 书记员彭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