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石首分公司与被告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州市**石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荆州市**石首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荆**运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住所地石首市**岳山路1-24号。
负责人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丽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