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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天门市某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某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天门执字第00188-1号
  •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某某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 被执行人王*,男,住天门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石少华

  • 审判员吴勇

  • 审判员陈云红

  • 书记员陈奕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