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某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某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王*,男,住天门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石少华
审判员吴勇
审判员陈云红
书记员陈奕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