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管理局诉被告田*、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川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利川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地址:利川市公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军,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农民。
被告田*,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松林
书记员黄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