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金都仓储购物**公司与被告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金都仓储购物**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金都仓储购物**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金都仓储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金都仓储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乌鲁木齐金都仓储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
委托代理人:梁雪梅。
被告:孙**。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晓琳
书记员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