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热公司与被告李**、李*、李**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热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鄯善永**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热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热公司,地址:鄯善县蒲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鲁*,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国华,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丽萍,系鄯善县供热公司职工。
被告李**,女,汉族,40岁,现住吐鲁**花园小区。
被告李*,男,汉族,43岁,现住鄯善县万振蝴蝶泉。
被告李*,男,汉族,40岁,现住鄯善县粮食局长楼。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际清
书记员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