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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热公司与李**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热公司与被告李**、李*、李**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热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鄯善永**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热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鄯民二初字第347号
  • 法院 新疆吐鲁番地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热公司,地址:鄯善县蒲昌路南侧。

  • 法定代表人鲁*,经理。

  • 委托代理人费国华,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黄丽萍,系鄯善县供热公司职工。

  • 被告李**,女,汉族,40岁,现住吐鲁**花园小区。

  • 被告李*,男,汉族,43岁,现住鄯善县万振蝴蝶泉。

  • 被告李*,男,汉族,40岁,现住鄯善县粮食局长楼。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际清

  • 书记员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