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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任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退付原告昌吉**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二初字第00906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昌吉**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金明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倪江蓝,系该公司法务办主任。

  • 委托代理人:李娟,系该公司法务办科员。

  • 被告:王**,女,汉族,职业不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艳丽

  • 书记员葛君